行政机关中法定代表人是其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时应该作为第一顺序人出庭。现实中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基本不发声,应诉率比较低,行政诉讼应诉制度是造成这个局面的根本原因。需要在成本和效益权衡、综合性的行政争议能解决的基础上,明确标明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可以出庭应诉的范围,健全人民法院与机关负责人出庭诉讼互助配合的工作机制,重点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应诉能力。最终推动行政诉讼法的预期价值尽快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