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同种漏罪是同种犯罪在判决之后被发现的特殊情形,在定罪量刑规则上本应与同种数罪同等对待。现行同种漏罪并罚模式在罪数认定和处罚上违反了相关刑法原理和立法规定,学界主张的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同种漏罪实行并案处理的方式在程序上存在难以调和的弊端,对此应予以系统性反思。事实上,对同种犯罪以一罪论处是刑法立法的通行做法,这符合刑法基本原则要求与刑事政策导向,对同种漏罪的处理也应贯彻这一基本立场。基于此,有必要重新构建一种“独立追诉、合并量刑”的同种漏罪一罪论处模式,通过另案追诉、并案量刑、合并执行三个步骤,妥善处理好漏罪判决与原判决之间在刑罚宣告、刑罚执行与法律效力等方面的紧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