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借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中的"避风港"规则,规定了"通知—删除"制度,但这种借鉴并不完全,存在明显的制度缺失,没有相应的"配套制度"作为保障,比如反通知,错误通知责任承担,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处理侵权通知而免除对网络用户的违约责任制度等等。在缺乏制度保障的情况下,《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中不完善的"通知—删除"制度往往被滥用。目前行为人滥用"通知"制度的现象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严重性和危害性。因此,为了矫正《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通知—删除"制度的失衡,应该适当限制"通知"制度的适用范围,并以诉前禁令为参照,从实体以及程序两方面来规制滥用"通知—删除"规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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