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技术的持续发展推动了社会变革,也冲击着我国刑事法治体系。人工智能体自主行为的不可预测性日益凸显,主体的独立性日渐增强,强人工智能体的刑事主体资格之讨论显得尤为必要。由身份决定的"人可非人"到功利主义影响下的"非人可人"的立法立场嬗变表明,法律人格作为立法技术可因特定社会需求而被赋予非自然人主体。强人工智能体因其工作机制而拥有自由意志,因嵌入伦理道德算法而具备规范意识,因恰当的刑罚措施而实现刑罚目的,因而可以成为刑事责任主体。

  • 单位
    仰恩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