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基于新收入准则,以视觉中国作为案例研究对象,对视觉内容行业维权活动和销售业务收入确认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对于维权收入,视觉中国维权诉讼活动频繁,应当在法院发布裁决书时确认营业收入;对于销售收入,应当在客户获得视觉内容素材使用权的时点或授权时间和预期使用寿命孰短的时段内确认收入;若销售合同包含多个单独履约义务,应当以公允价值为标准,将合同总收入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依据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在某一时点或某一时段内分别确认收入。本文据此对视觉中国提出相应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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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国家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