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让与担保由于其与物权法定主义存在的紧张关系、自身性质不明,导致备受争议。要缓和二者矛盾,首先,应当明晰其与物权法定主义的关系;其次,应采用德系期待权说解释让与担保的法律性质;最后,采用综合立法模式对其进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