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让与担保可分为归属清算型与处分清算型,其认定需遵循基础法律关系的主债权存在、需完成物权公示的权利外观、各方当事人有明确担保的意思表示三要素。《民法总则》中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制度、《物权法》中的物权法定与流押、流质制度均不能否定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让与担保合同为有效合同。从主观意思表示、客观权利公示以及当然解释的角度分析,可得出让与担保项下的让与担保权人应对让与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