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法医学角度探讨扩大性自杀的鉴定要点和现场勘验重点,并由此分析扩大性自杀凶手的责任能力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对相关案例的研究,可以归纳出扩大性自杀的三个鉴定要点,即杀人行为在抑郁情绪的支配下发生、杀人动机是"出于好意"、存在强烈的自杀念头。扩大性自杀现场与自杀现场相似,但也存在着不同。扩大性自杀是当事人在抑郁情绪的影响下,以"出于好意"的动机,携亲属或亲近之人一同赴死的行为。对扩大性自杀凶手的责任能力宜鉴定为无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