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刊讯为了配套2018年1月1日实施的《标准化法》,规范和引导团体标准工作有序发展,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制定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12月15日发布实施。《规定》从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等方面提出对《标准化法》有关规定的细化落实措施。《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