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审判为中心”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未见明显成效,并不意味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讨论和改革已经终结。“以审判为中心”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以庭审实质化为基本遵循,应当明确与认罪认罚从宽和以一审为重心的具体联系。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正确处理好侦查与起诉、侦查与审判、起诉与审判三者之间的法理关系,是“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应有之义,包括构建“大起诉”格局的侦诉关系,破除“侦查中心主义”的侦审关系,贯彻“诉审分离”原则的诉审关系。厘清侦查、起诉、审判之间的法理关系,将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产生积极影响,即庭审重心前移形成逆向制约作用、贯彻证据裁判实现统一证明标准、保障辩护权的对抗效果实现有效辩护、侦诉审关系的最终归宿是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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