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产业中出现的"二选一"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排他性交易行为,其调整方法的复杂性主要是由于人们对反垄断法原理缺乏深入挖掘,没能探明纵向协议的正确分析方法。与其他垄断协议一样,排他性交易的分析同样遵循两个步骤:首先进行垄断行为的认定,然后允许当事人进行合理性抗辩。在第一个步骤上,与传统理论的认识不同,排他性交易协议不会构成垄断行为,但可以成为一方当事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载体,或充当一方当事人与其竞争者之间垄断协议的手段。在第二个步骤上,排他性交易主要可能产生三种积极效果,即防止搭便车、防止套牢以及维护经营模式的统一性与企业形象。在个案的审理中,应依托这样的框架与思路,对具体案情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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