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实施的《民法总则》首次将商业信息秘密纳入知识产权客体予以保护。而今年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更是针对商业秘密做了进一步修订:新增了商业秘密侵权主体类别和侵权方式,并进一步明确商业信息秘密的范畴。《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主要渊源。《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虽然都是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但是二者的规制目的并不相同。《反垄断法》是公法的典型,解决垄断问题,为规制竞争不足,常常主动执法干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国家机关执法介入为相应补充,相对私力救济性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