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缓解司法案件数量激增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对我国司法效率所提出的要求,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认罪认罚制度应运而生。在被追诉人对于检方指控的其自身的犯罪事实不存在异议的情况下,并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为被追诉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前提,在这种情况下也就代表着被追诉人放弃了其所拥有的与控方进行博弈的机会。在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中,被追诉人放弃了其与控方进行博弈的权利进而提升了司法效率,但是我国司法案件的办理不能以效率来换取公平,这就要求律师参与到认罪认罚制度中来,为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