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侦查初期律师帮助权,欧洲人权法院萨多斯案的革命性意义在于摒弃了整体平衡原则,尝试建立明确的规则。经过之后的判例和欧盟立法的发展,逐渐形成了包括律师帮助权的告知、放弃、范围以及相关保障机制的规则体系。法国、荷兰等具有较强职权主义传统的国家,均不同程度地根据这一规则修改了国内立法,逐渐允许犯罪嫌疑人在讯问前咨询律师并要求律师在场。为了杜绝非法审讯,我国应当参照欧洲经验,加强侦查阶段的律师帮助权。目前亟待解决的是律师介入的及时性和提供法律帮助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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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南京审计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