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开放式市场经济的发展,私权领域社会矛盾的集中爆发往往源于私权主体的借贷关系,广泛影响公民人身权与财产权,涉及社会秩序稳定,需要公安机关这类秩序行政主体予以规制。私权领域的公权介入,在民间借贷纠纷体系上展现出跨法域的复合型法律关系以及多阶段纠纷展开的特点,应当以合法型、非法型、犯罪型三种借贷关系来确立警察权介入的法律界限,因借贷关系产生的治安纠纷应当纳入警察权介入调整的范围之内,形成分层次、多阶段的规制路径。现有的介入运行机制属于结果救济模式,在实际运作中面临行政手段介入缺失、案件证据过度依赖、治理路径过度刑法化等困境。介入模式的转型应当以风险防范型警察权理论为基础,通过行政过程论在民间借贷纠纷领域的具体展开以及技术治理手段的精细化运用,实现由结果救济模式向过程规制模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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