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劳动法和民法的竞合造成工伤事故既具有劳动保险性,又具有民法上的特殊侵权性,相应的其救济途径包括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在选择、取代、兼得和补充四种救济模式中,应选择补充模式,即劳动者先领取工伤保险赔偿,不足部分可通过侵权损害赔偿获得救济。这是一种既公平合理,又符合我国国情的工伤事故救济模式,能够达到保护劳动者、提高用人单位安全意识、进而促进整个社会劳动保障体系完善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