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治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罪刑法定原则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加以明文规定。然而,随着犯罪论体系结构的转型以及法定犯时代的到来,犯罪形态日趋复杂。法益侵害性和违法性之间的矛盾对罪刑法定原则提出挑战,司法机关也面临着个案正义的困境。为此,应当摒弃司法教条主义和司法能动主义的理念,坚持"有利于被告人"的基本精神,建立形式入罪和实质出罪的双重认定机制,才能更好的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走出司法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