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他行为条款”是对我国刑法中的部分特殊规定之抽象概括,即将基本犯与之不能包含的行为合并评价的情形。“他行为”作为该条款的核心要件,可分为构罪型与违法型他行为、确定型与开放型他行为、规范型与事实型他行为。我国刑法中的他行为条款包括从重处罚、加重处罚、数罪并罚、从一重处断四种类型。经立法正当性评价,该模式总体符合要求,具有正面、积极的意义,尤其是从一重处断的他行为条款之设置愈加必要;然而,《刑法》第133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规定与第294条第4款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第157条第1款不应按照第151条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229条第2款与第399条第4款违背充分评价的要求;还有个别加重处罚条款违背罪刑处断原理,应予完善。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