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诉腾讯案是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对于未来互联网领域反垄断司法适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案存在三大争议: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根据需求替代分析和供给替代分析,相关商品市场应被界定为即时通讯服务市场。腾讯QQ的"二选一"行为构成了典型的限制交易行为,应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广东高院的判决书暴露出我国反垄断法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上的不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