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其中规定的第36条、第37条、第38条规定了撤销监护权的适用于程序,确立了撤销监护权的合法性,对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有着重大意义,但是规定中并未对其中的操作性与后续的监督保障性进行完善的构建。通过对立法背景、立法目的与问题分析,探讨该项规定的进步性与发展性,希望为被监护人提供更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