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使得传统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关系认定受到冲击,新型的用工关系体现出充分的灵活性和独立性,现有的法律政策指导下的司法判例往往体现不同的价值选择倾向,但此类新型经济下的非典型劳动关系依然满足从属性的基本特征,只是存在强弱程度的不同划分。注重非典型劳动关系下劳动者权益的保障,需要打破传统两极化的分类调整模式,建立包含弱从属性劳动者的三级过渡式分类调整模式。在制度设计上,相较标准劳动关系下的劳动群体建立具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平等保护就业者的人格权益、实现劳动者的社会价值目标,缓解劳动争议纠纷与社会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