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银监机构对慈善信托的业务监管是政府监管权的错配。这种配置源于对慈善信托本质认识的模糊和特征把握的偏移。慈善信托政府监管的优化应当在立法上明确慈善信托的主体地位,依据慈善性和非营利性的特征配置政府监管权。民政部门统一负责慈善信托的监管;银监机构退出慈善信托的业务监管;税务机关参照非营利组织建立慈善信托的税收政策和监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