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包括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而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则采用"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标准。由于商业秘密司法实践的复杂性,加之审判程序本身的保密性,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要件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本文从立法价值取向、创新程度及保护力度等方面进行分析,认为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认定宜采用类似专利法的新颖性标准。而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宜采用与专利等同侵权认定类似、但更为宽松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