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电子信息为基础的网络时代,在给人类工作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滋生了各种新型犯罪问题。而作为犯罪侦查基础的电子数据,由于与传统证据存在性质、特点上的巨大差异,其存在着真实性与同一性认定上的困难,给网络犯罪案件的侦审造成诸多困惑。因此,以司法实务所涉及电子数据的案件样本展开分析,同时借鉴美国联邦法律对本论题的规定与见解,对检察机关适应网络时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