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对电视节目传播中的链接行为进行分类和研究,认为不能将链接行为等同于链接服务,并明确了认定链接服务的法律标准。加框链接和盗链的本质是提供内容的直接侵权行为,法院在认定链接服务是否侵权时应严格适用"红旗原则",进一步加大主张提供链接服务者的举证责任,提高以链接技术侵权的违法成本,有效保护电视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