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们生活质量逐步提高,但伴随而来的还有日益复杂化的生态环境问题。由于当下传统手段存在缺陷,无法及时有效解决因环境问题产生的纠纷,在赔偿过程中双方也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所以要想解决目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需要运用新型的手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随之产生。但目前我国的磋商制度由于发展历程不长,相应规定不够完善,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诸多对接问题。要求我们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建议,最终让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更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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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