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八章63条,从工作职责、社会责任、宣传教育、创建表彰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范,明确了各级政府在开展创建工作中的责任和要求,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