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性认识理论中责任说与故意说的相关讨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法定犯时代的到来,使责任说的出罪功能遭到限制,而使故意说又有了新的意义。从法条而言,在刑法第14条解释论的支撑下,违法性认识是社会危害性认识的必要前提,因而也是故意的组成部分。从法理来说,责任说对假想防卫的处理存在许多疑问,同时也导致了故意概念的形式化。故意说则通过引入未必不法认识的概念,合理控制了出罪的范围。刑法理论需要重新思考故意说之合理性,建构违法性认识的出罪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