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护权是跨境诱拐儿童案件中最核心的问题,其贯穿了诱拐儿童案件处理的始终,包括了从确认、行使到承认的一系列问题。而监护权的承认与否又事关被诱拐儿童是否能够顺利返回到其惯常居所地国家,从而恢复其正常生活秩序。海牙诱拐公约第15条的制度设计本身主要针对的是公约问题,而不是国内法问题。对于国内法问题,请求国仍然可以提出,作为对其他获取国内法方式的补充,应严格限定其适用条件。基于国家之间的相互礼让以及缔约国取得的共识,请求国应对被请求国法院的判决给予充分尊重。考虑到返还儿童的效率,法院提出请求应慎重,申请人主动提出请求则没有公约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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