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法律层面界定高等教育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之间的关系,涉及高等教育改革的核心层面。举办者与办学者的法律关系可通过高校章程进行梳理,管理者权力可借助权力清单厘清。地方公办高校的管理者应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者应为一定层级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一般为省级人民政府。应将地方公办高校的举办者和办学者都定位为公法人,它们之间互不隶属,其法律关系通过公法上的权利义务进行界定。当前的实际是举办者和管理者分享了针对办学者的管理权力,而管理者的权力与地方公办高校的权利之间又存在交叉,因此应将重点放在有关高等教育管理的单行法律规范,对其进行全面整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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