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格赖斯的意义理论是一种以说话者为中心的概念分析模式,其发展经历了前、后两个阶段。前期,格赖斯将意义区分为"自然意义"和"非自然意义",并着重论述了二者的区别;后期,他对"自然意义"和"非自然意义"进行了重新定位,提出后者可由前者派生而来的"祖先/后裔说",并对前者进行了重新厘定:从表征必然联系的非理性事实修正为侧重指规约意义的制度性事实。可见,格赖斯的意义理论虽突显说话者意图的中心地位,但并未否定规约的存在,而且在他后期语言哲学思想中,规约的地位更是得到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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