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对我国市场经济具有重要的调整作用,而破产程序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理和分配,使得全体债权人获得公平受偿的机会。破产程序以公平清偿债务为核心,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通过破产程序可以平衡好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清偿的利益冲突。我国《企业破产法》中的债权人包括普通债权人和股东债权人,股东作为公司出资人即“内部人”,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有较为深入了解,其相较于外部债权人而言,处于有利地位。在公司法实践中,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或者日常借贷行为,对公司享有一定的债权,当公司濒临破产边缘时,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与外部债权能否同等顺位清偿的问题也随之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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