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区分原则是我国《民法典》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应收帐款转让中,合同订立行为与应收帐款转让行为之间在成立要件和法律效果上存在着清晰的区分。作为处分行为之一种的应收帐款转让,无论是出于保障交易安全还是提高交易效率的需要,应当进行公示。通知的主要效力是“知悉”,因此通知不能作为应收帐款转让对第三人生效的要件。应追溯“应收账款”及其转让行为的性质本源,借鉴《民法典》区分原则下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生效主义,尊重法典编纂体系,以法律续造的形式解决已登记但未通知的应收账款转让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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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