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破产法》的修改一方面要契合中国司法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也要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取得的伟大成就总结出中国经验,以彰显我国在全球法律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话语权。“府院联动”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需求,也是提高破产审判效率的有效途径。企业破产经历了从政府主导到法院主导、政府参与的转变。实践中府院联动停留在“应急”和“应景”的状态,制度供给严重不足。府院联动机制在市场化破产程序中不但必要,而且可行,府院联动是《破产法》最具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应该通过对《破产法》的修改,构建常态化、规范化的府院联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