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第6条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应允导致CISG与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简称“当事人协议选法”)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竟合关系。在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中,近一半的本应适用CISG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却协议选择CISG以外的法律作为准据法,且未同时明示排除CISG。尽管这些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绝大多数是正确的,但在CISG与当事人协议选法适用关系的说理部分存在不充分或错误问题,严重影响我国对CISG的司法适用水平。其原因主要在于CISG自身规定的模糊性、CISG在我国适用法律规定的缺失、法官对CISG的认知缺失或错误理解以及当事人对CISG的理解和运用能力较差。对此,建议我国颁布司法解释释明CISG与当事人协议选法的适用关系,发布指导案例统一裁判规则,确立法官主动询问当事人排除适用CISG意图的工作机制以及提升商主体对CISG的理解和运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