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尽管国务院、省级政府行政区划变更决策机制存在法治基因不足的先天缺陷,但是我国却仍未就此有针对性地构建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地方权力机关有效制衡和行政区划变更争议预防等必要的补强机制。根据行政区划变更决策机制法治化形态可以多样化的研究结论,在尊重我国现行宪法已为国务院、省级政府分别配置行政区划变更决定权的框架下,提升其行政区划变更决策机制法治化水平的改革方案主要包括构建公众参与的法定必经程序、赋予地方权力机关实质议决权、设立专门组织以预防行政区划变更争议和完善行政区划变更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