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天津赵春华案件发生到二审审判,直到现在,大多数人似乎都只是看见法院审判的不公正,枪支认定标准的不符合社会认识,甚至行政规章和刑法以及立法法的冲突。但是回归本质,我们认定该罪必须是具有主观故意,但是很可惜的是案件发生这几个月来,基本上理论界、实务界都没有解释对非法枪支罪的主观故意的认定。非法持有枪支罪本身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我们应把视野从觉得大妈的冤屈和社会的无奈,在司法实践中禁止严格的前提下,转向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认定,才是认定该罪的最直接依据。

  • 单位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