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典》第1077条新增了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立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缓解草率离婚、轻率离婚现象,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集合了预约离婚与试验离婚的制度优势,缓解了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社会难题。但目前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困境,人们对于《民法典》是否设立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莫衷一是,并且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欠缺必要的配套和辅助机制。文章通过分析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价值立场,论证《民法典》不设立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合理性,并通过借鉴国内外离婚冷静期制度经验,主张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应区分适用,建立辅助的调解机制,推进登记离婚冷静期限内权利义务关系的适时变动,以确保我国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实践中能够更好地实施。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