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学界就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行为入刑与否和入刑形式存在较大争议,因而《刑法修正案(十一)》介入,将该行为正式纳入刑法规制范围。试以剖析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关于基因安全这一新型法益的保护立场,剖判其“抽象危险犯”的性质,认为该罪行为对象应指向生殖细胞基因编辑技术及扩大到生殖细胞范围的胚胎概念、行为方式应包括两种植入行为、“情节严重”及“情节特别严重”应考虑行为次数、受试者损害程度、胎儿是否娩出等三方面情形,以期为该罪的理解与适用提供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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