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一部程序法性质的单行法律,《行政处罚法》在规制行政处罚行为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其关于程序违法对行政处罚效力影响的规定仍值得商榷,包括第三条与第四十一条的前后不一致以及与《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矛盾等。本文认为,问题的根源在于成立、生效、无效等概念的混淆,由此也带来司法实践中的判决乱象。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对《行政处罚法》进行修改,明确程序违法与行政处罚行为效力的关系,尤其应明确行政处罚的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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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