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吸收了《民法总则》中的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的"三分法"作为我国法人的元分类。但是现行立法对于非营利法人与商主体之间的关系尚需进一步厘清。从商法角度澄清非营利法人的内涵和外延有助于民商法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非营利法人得以从事具备有偿性的营利行为,但是并不意味着其当然成为商主体,因非营利法人只能从事与其目的相关的营业行为。根据现行立法,从事营业行为并非所有非营利法人均可得以为之,以此作为依据来区分非营利法人之类型,更具有规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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