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院在处理法律规范冲突问题上具有很大的优势。我国应明确法院对法律规范冲突的审查权限,并以此权限为基础构建系统的法院与人大等国家机关的协同合作机制。法院在司法诉讼中享有对法律规范冲突的查找权、审查权和选择适用权,这是司法裁判权的应有之义,已被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所确认。这种审查权与西方国家的司法审查权有质的不同。法院在审查不足和审查不能的情况下,人大等有权国家机关的审查起到帮助和弥补法院审查的作用。具体而言,审判过程中法院提请与人大等有权机关审查相衔接,审判终结后由于当事人的审查建议,人大审查与法院再审相衔接。涉及违宪问题时,法院应履行向人大提请的职责,积极参与合宪性审查,实现与人大的"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