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产物,举证时限制度自确立以来经历多次演变,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不断对其做出修改,预期以该制度的适用发挥对诉讼拖延层次化制裁的效果。然而该制度在实际执行中普遍被法院搁置、忽视,配套制度的不健全更是使其陷入进一步的困境之中。为规范举证时限制度的适用,真正发挥其提高诉讼效率、促进诉讼进程等功效,需要以坚持证据失权为完善起点,引入诉讼促进义务的考量机制,完善证据交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