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刑衔接机制是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共同促成行刑交叉案件移送与侦办的工作机制。从权力关系视角看,行刑衔接常被学者认为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时行使的行政权与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行使的司法权的衔接配合。然而,行刑衔接中不单包含以上行政权与司法权,还包含人民检察院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与公安机关立案所行使的检察权。检察权性质在学理上存在行政权说、司法权说、双重属性权说、法律监督权说之论争,应当立足于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定位以及其在行刑衔接中的法定职责,将行刑衔接中的检察权定位为法律监督权。基于此,权力关系视角下的行刑衔接应是指行政权、司法权、法律监督权的衔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