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中规定了生前预嘱规则;而如需系统建构生前预嘱制度,则还应先厘清生前预嘱的民法权源。从形式上看,医疗自主权虽在我国无明文规定,但《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中“生命尊严”的创新为生前预嘱提供了实证法依据;而从内容上看,医疗自主权是实现生命尊严的媒介性权利,生命权则是医疗自主权的基础性权利——前者只内蕴生命自主单一价值,而后者则内蕴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双重价值,能为生前预嘱的创新发展确定红线边界。故生命权是我国生前预嘱之民法权源的更优选择,应在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的衡平中构建我国生前预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