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本公共服务财政关系调整既是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更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主要载体。作为分领域、渐进式改革的突破口,基本公共服务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呈现出中央方案示范性、事权类别狭义性、基础标准兜底性以及综合财力主导性的整体态势,经由规范性检视,仍存在划分改革单向性、省级统筹模糊性、划分依据政策性以及改革任务尚未完成等缺憾。划分改革不仅追求“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府际协同,更重要在于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质目的,应当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坚持省级政府的统筹调控功能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分级负责,进而从体制协同、机制协同、法规协同等角度构建制度保障、财力保障和法治保障,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