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代以来,司法解释的内涵逐渐转变而远离其本初涵义:司法解释作为司法的附随活动转变为独立的解释权力;司法解释主体由所有司法机关缩小为最高司法机关;司法解释形式由判例转变为抽象性的解释文件;司法解释的效力由相对效力转变为绝对的法律强制效力。由这种概念变迁所反映的权力化、立法化的中国式司法解释制度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创造,但却远离了司法解释的本旨,存在理论上的窒碍和实践中的种种弊端。完善当前司法解释制度的关键则在于处理好这种远离和创造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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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南京审计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