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研究的深入,人们发现该原则在带来法律适用灵活性的同时也引发了司法裁量权滥用、操作失范、司法效能不高等问题。美欧率先意识到该原则的消极作用,进而结合各自的法律传统形成了区别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控制模式,两者在控制背景、控制理念和控制过程上存在明显的差别。目前我国对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研究还停留在灵活性的分析上,对该原则负面效果的分析较少,更缺乏对其进行控制的思考。深入研究美欧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不同控制模式及差异,不仅能帮助我们深化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研究,还能够提升我国对该原则的司法适用质量和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控制模式的理论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