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调查研究,党政机构合署办公与行政法的调适,不是行政主体理论难以解释合署之后党的机关行使行政职责的现实,而是基层党的机关以行政机关名义在行使行政职责过程中出现的绩效下降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行政执法的弱化和行政管理与行政服务能力的不足。行政法可以通过规范基层党的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行政委托合同,为基层党的机关(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规定新型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务方式等途径来有效回应此类挑战。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