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两卡”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手机卡,用于接收、转移信息网络犯罪相关款项的行为,是当前帮信案件中最为常见的犯罪方式。近年来,帮信罪的司法适用存在一定的泛化倾向,原因在于该罪名本身具有“口袋化”特质,同时审判机关的宏观把握及微观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剧了扩张风险。因此,应当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类型化审慎认定“明知”与“情节严重”,围绕犯罪构成与罪数理论,准确区分帮信罪与相关联犯罪,更好地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全文